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25条,自1月1日实施,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和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自查以及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据介绍,《办法》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了有效衔接,落实了食品经营单位应该建立自查制度并开展自查的要求;落实了基层监管部门“四有两责”,监管人员责任“上墙”公开的要求;落实了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的有关要求。
《办法》明确了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施“四查”,即学校自查、监管部门季度检查、飞行检查和督导检查。
学校自查,强化学校的主体责任,要求学校建立月度自查制度,明确自查内容,实施档案管理,公布自查情况。
季度检查,即责任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每学期开学之初开展全面检查,第二、四季度开展重点检查,一年检查不少于4次。
飞行检查,即各级监管部门采用“三不一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的方式,对学校食堂实施有因或随机抽查。
督导检查,即上级监管部门对下级监管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实行现场量化打分方式,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提供及留存的材料进行打分。《办法》强化了检查结果的社会公开,明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情况要在监管部门政务网站公布,督导检查情况要在门户网站、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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